苏州刘伟川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咨询留言 

咨询热线:13815254118
近日,刘伟川律师被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聘请为"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项目讲师。
· 近日,刘伟川律师荣聘为苏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辅导员
· 近日,刘伟川律师荣入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库!
· 近日,刘伟川律师被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聘请为&…
· 近日,刘伟川律师被聘请为农工党苏州市委会社法智囊团成员
· 近日,刘伟川律师荣聘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
· 近日,刘伟川律师荣获“优秀公益律师”荣誉称号!
· 近日,刘伟川律师荣获“江苏省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论坛”优秀论文三等…
· 2019年8月受聘荣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宣传与培训部…
· 2019年6月受聘荣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
· 2018年4月受聘荣任江苏省苏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 2018年6月受聘荣任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共法律…
· 2018年6月23日被选举为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苏州刘伟川律师网
手 机:13815254118
微 信:ye13815254118
腾讯QQ:2357250927
邮 箱:2357250927@qq.com
网 址:www.liuweichuan.com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
    新苏国际广场1505室
 证券业务 您当前的位置:苏州刘伟川律师网 >> 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人的种类及准备工作
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政府

  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2、股份公司

  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3、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4、企业

  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二、证券发行人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依法完成以下工作:

  1、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要公告公开发行的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并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

  2、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发行证券,只能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发行。在公开发行文件公告之前发行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上一页: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2014/11/30)
下一页: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和分类是什么?  (2014/11/30)
  时间:2014/11/30 访问人数:3330  关闭 [向上]  
Copyright @ 2014 WWW.LIUWEICHU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苏州刘伟川律师网  备案号:苏ICP备14051959号
本站为律师法律相关信息网站,引用的部分外来资料,若权利人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请与本律师联系核实后即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