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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爆胎致人受伤双方均无过错 损失究竟由谁承担?
2013年9月22日18时,张某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车辆失去控制,冲过道路中间的隔离带,致使在对向车道驾驶非机动车的韩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韩某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为民事赔偿的问题,韩某与张某一直协商不下,为此韩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773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对各项损失的金额均没有异议;但对该笔赔偿款应该由谁支付,各方各执一词。

  原告韩某认为自己驾车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张某撞上了自己,因此自己的损失理应由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既然现在发生了事故,赔偿款理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张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张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险属于责任险,在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予理赔的,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本案的费用他们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其余费用由张某与韩某按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韩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认定,韩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即张某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考虑到了作为一种高速交通工具,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在给驾驶人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了威胁,特别是处于弱势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从保护弱势群体和横平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才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韩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机动车一方赔偿韩某的全部损失合情合法。保险公司认为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为相应的行政法规,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及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从而主张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的说法,是对民法中过错的片面理解,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法官提醒各位车友,出行前尽量检查车辆的轮胎、转向、制动等与安全驾驶息息相关的部位,从而做到行车安全,为人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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