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事故时未能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导致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法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被告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射阳县某村的乡间小路上时,车辆陷入一坑内,当时原告正好路过,被告就请原告帮助自己将车推出坑。应被告的请求,原告站到坑里面,帮助被告的车从坑内上路,被告在车辆上行过程中未能尽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后滑,车厢压到原告左手,导致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案是一起明显的人损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悉,本期事故事发时原告未报警,也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交警部门也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案件事实经过和事故责任难以认定。
本案的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积极到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询问当地居民,在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在庭审中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确定了本案的案情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法院调查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当地派出所证明,可以确认原告在帮助被告驾驶的变形拖拉机从坑中脱离时,被告潘某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辆不慎后滑,车厢压到原告,致原告受伤,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明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在赔偿责任方面,因原告本身不存在明显的过错操作,本案法官在综合考量原被告过错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