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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退出经营管理能否视作退伙
因经营理念不合,建湖一男子愤而离开,不理公司事务3年,却仍然因公司后生债务被诉至了法庭。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该男子与其合伙人一并承担公司债务。

  2006年8月,张某、李某和王某一起从某公司辞职,合伙创办了某建材公司。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其中并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作初期,因公司效益较好,三人相处还算愉快。直至2012年4月,受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走向下坡。张某因和李某、王某经营理念不合,与两人产生分歧矛盾,遂愤而离开公司,3年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状况也不问不理,自认为如此就算退伙了。

  2015年6月,张某却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2014年3月,李某和王某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20万元。一年期满,李某和王某无法还清贷款,银行遂将三人一并诉至了法院。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单方面离开公司,却未办理退伙手续,并不能算作退伙。作为合伙人,张某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因经营理念不合单方面离开公司,对公司运营概不关心,实际自身是用行动表明退伙的意愿。但《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是说明,正如合伙一样,退伙也有退伙的程序。张某的行为实际是放弃了自己合伙人的权利,但放弃权利不代表可以不履行义务。所以,张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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