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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借款人失联 保证人代还后有追偿权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日前,金坛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3万元。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在一个公司上班,因两人年龄相近,又在一个部门工作,两人平时关系好。2013年8月份,被告刘某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刘某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原告胡某对被告刘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要求刘某某偿还,被告黄以无钱拒偿,后无法联系上刘某某。无奈之下,商业银行要求担保人胡某偿还,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偿还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胡某履行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替其偿还的贷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为被告担保,并替其偿还了贷款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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