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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刘伟川律师被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聘请为"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项目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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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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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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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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